重慶防火門廠家訊:眾所周知,防火門一般是用于公共部分的,比如電梯前室或是逃生通道上面的,可是總有一些業主想入非非,擅自更改防火門的作用。日前就出現一個情況,一個業主在收房時發現新房需要經過防火門,“獨享”兩米長的通道,岳陽人張先生請了物業公司、同層其他三家鄰居簽字后,把防火門改成了自家防盜門,通道納入自家面積。
防火門被私自更改或用作其他用途的事情屢屢發生,我們參考了其他樓層業主協調改造的先例,張先生找來了物業和同層三位鄰居,請他們簽署了一份《承諾書》,《承諾書》稱,張先生現已拆除本樓層入戶通道安全防火門,私自安裝防盜門,占用樓層公共部分。重慶防火門praxisolution.com根據小區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必須經同樓層其他業主同意安裝此防盜門,如出現任何問題和糾紛,由張先生協商,并承擔一切責任。物業和其他三家鄰居均簽了字,其中,跟張先生相鄰的業主楊女士簽字“以協商為準,不然就拆除”。當張先生裝修完畢后,卻被鄰居楊女士起訴到法院。楊女士稱,原本的防火門與楊女士家入戶門相鄰,簽字時協商的是將防火門退進通道一半,否則就拆除。張先生是直接更換了防火門,對她造成了影響。
法院:侵犯其他業主共有權
被起訴后,張先生稱,占用的通道是一個寬不足1.5米、長僅2米之狹長凹進空間,該通道僅僅能進入張先生房屋,樓層其他住戶均無使用該通道的需要。因此,可以判斷這條通道雖不在他的房屋套內面積之內,但與其它共有部分彼此間有明確界址、具有能夠排他私用的空間范圍特征,應該認定為他的專有部分。并且,他事前已由物業組織包括楊女士在內的該樓層所有業主簽訂了《承諾書》,都簽字同意了。
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的防火門是開發商按照設計規范設立的共用消防設施,本案中的通道也位于楊女士和張先生兩家購買的商品房套內面積之外,屬于該樓層所有業主的共有部分。民法典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張先生在未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將防火門改為防盜門,且將防火門內通道面積占為己用,違反了這些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共有權。
一審法院判決,張先生將涉案防火門和通道恢復原狀。一審宣判后,張先生不服,上訴到岳陽中院。近日,岳陽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